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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老年人再婚心理如何调适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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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1-31 | ||||||
页面 4 共 4 正因为有如此众多的心理障碍存在,寡居老年妇女在再婚问题上瞻前顾后,举棋不定,让她们跨出这一步是非常困难的。 老年妇女再婚心理障碍的形成,首先是受道德规范的制约,封建思想是其形成的重要原因,社会舆论又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。 其次,受社会环境的制约。老年人的社会地位,经济收入,住房条件,家庭间的人际关系等社会环境因素,对再婚能否成功有极大的制约。如有再婚需求的妇女会考虑到:现有的经济收入和子女的补给,能否维持再婚后的生活,婚后住房如何解决等等。 第三,受生理条件的制约。老年妇女处于生理衰退期,精神上的孤独和寂寞感,使其希望有个“伴”。但一些老年妇女自身健康状况不佳,为了不连累他人,防止最终被嫌弃或晚年吃苦,她们往往不再有再婚的奢望。 第四,受子女态度的制约。老年妇女再婚,很多子女认为是对亡父的“不忠”,在感情上接受不了,同时还担心自己失去经济或生活上的资助、感情上的爱抚,在名誉上受到损失。老年妇女也担心子女对自己的态度和感情转移。因此,子女的支持或反对,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老年妇女能否再婚。 对老年妇女再婚,社会上有不同看法:其一,老年婚姻往往是家庭不安定的因素,因此老年妇女应“安分守己”地度过余生。其二,今后,家庭规模日趋缩小,“老年结伴”有利于减少社会和家庭负担,有利于老年人安度晚年,老年再婚值得提倡。其三,老年再婚是老年妇女的权利。只要双方自愿结合,应同样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。因此,我们应尊重并按照老年妇女的意志和判断行事,可在必要时做好参谋,帮助她们创造条件,过好晚年生活。 (4)再婚心理调适。有人认为老年再婚无非是找一个“伴”在一起生活罢了,而无须去讲什么爱情。实际上,爱情伴随人的整个人生,爱情的有无不能按年龄来划分。无论是青年、中年、老年,婚后只有进行心理调适,才能获得爱情的幸福。失偶老人再婚后,一般须进行下列心理调适,并发展爱情: 矫正再婚心理动机。老年人再婚,一般主要出于爱的需要、安全的需要和生理上的需要。然而,由于老人的经历和生活环境等与初婚不同,他们的心理较复杂,因而产生再婚心理动机也千差万别。有的为了摆脱生活的不便,有的出于经济拮据与生活的压力等,也有的想通过再婚得到遗产,改善住房条件,解决户口进城或为了子女就业等。由这些不纯动机所形成的再婚夫妇,没有稳定的婚姻基础,因此,必须及时进行矫正。婚姻的幸福,需要有爱情做保证,只有从爱的需要出发而产生的再婚动机,才能使再婚得到幸福。 正确对待心理重演。所谓“心理重演”,是指老年再婚后的生活境遇与前次婚姻过程恰好吻合,而引起一种心理反应。一般说来,老人再婚,双方大都有前次婚姻经验。再婚后的日常生活容易引起心理重演。如果双方有些温存、亲昵的表示,可能引起对前配偶的更加思念,破坏了双方当时的亲密气氛;如果与对方发生矛盾冲突,情况又与前婚相似,心灵上会遭到恶性刺激,从而影响再婚夫妇和睦相处。正确对待心理重演的方法是,当遇到温存、亲昵的心理重演时,应更加信任和热爱现时的配偶,为获得第二次爱情而幸福,并把自己的爱毫无保留地献给对方。切莫对前偶过分怀念,或在言行上有所流露,免得引起对方的嫉妒。 共同克服回归心理。老年人总是喜欢沉湎于过去的回忆之中。在心理学上,称此为回归心理。老年再婚后往往不自觉地把先后两个家庭加以比较。尤其在日常生活中双方遇到不顺心的事或发生矛盾时,就会去追忆过去的爱情的甜美,产生再婚后悔和怨恨情绪,这就在感情上拉开了再婚夫妻的心理距离,影响夫妇和睦相处。要克服这种心理,关键在于双方都应认识到,过去的已经永远地过去了,面对新的家庭,只有互相理解、互相尊重和信任,才能创造美满幸福的新家庭。 适应对方心理特征。老年人有比较稳定的性格、兴趣和爱好。进入更年期后,老人的生理及心理特征都有不同的变化。这就要求老人再婚后,尽快了解体察对方的心理特点,正确对待不同个性、性格和习惯,注意互相尊重、互相谅解。身体较好的一方要耐心安慰、体谅、理解和容忍对方。不要由着自己的性子做事,避免感情上的冲突。 同等对待前婚子女。再婚夫妇应克服“排他”心理,把双方子女都看成自己的孩子,尽到父母的职责,在衣食起居等一些生活小事上要一视同仁。 老年再婚夫妇,由于有昔日婚姻的经验比较和制约,双方心理较复杂。再婚后,只要双方积极进行心理调适,互敬互谅,互相信任,是可以创建幸福美满的新家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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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最近更新 ( 2007-03-02 )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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